欧盟版权制度介绍 - 鉴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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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欧盟的版权同时依赖一些国际公约,如以欧盟整体作为其成员国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欧盟所有成员国均是缔约国的《伯尔尼公约》。

  欧盟版权制度发展历程

  在欧洲建立统一的版权制度的努力与尝试最早可以追溯至1886年9月9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签署,目前,所有欧盟成员国都是缔约国的伯尔尼公约。欧洲经济共同体为统一版权法所迈出的第一步是决定对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保护采用统一标准,该标准于1991年在《计算机程序指令》中颁布。版权保护的一般期限为作者死亡后70年,于1993年制定为《版权期限指令》。

  由于在欧盟各国传统上,版权法在成员国之间差异很大,特别是在普通法系国家(塞浦路斯、爱尔兰、马耳他和英国)和大陆法系国家之间的制度差异,因此关于版权指令的执行比许多其他议题更具争议。

  受欧盟法律保护的权利:

  版权归作者、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人、电影及广播机构所有

  作者、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电影及广播机构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作者及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人、电影及广播机构之发行权

  表演者及广播机构的固定权

  作者、表演者、录音制品和电影制作人的租赁和/或出借权利,并对作者和表演者的出借和/或出借享有公平报酬的相关权利

  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人及广播机构的广播权

  作者、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通过卫星和电缆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作者享有复制、发行、出租计算机程序的权利

  道德权利通常被认为是成员国国内法的问题,有些国家将上述某些权利,特别是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归为作者的道德权利而不是作者的财产权利。

  保护期限

  作者的权利在他们的有生之年和死后的70年内都受到保护。

  表演者的权利自演出发行或者传播之日起五十年,未向公众传播的自演出之日起五十年。

  电影制作者的权利在电影传播给公众后持续50年,或者在电影创作后50年,如果在此期间电影从未传播给公众。

  广播机构的权利在广播节目首次播出后持续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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