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固镇人民政府关于集镇规划控制区内农村住房预动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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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村、居委会:

      为了加强本镇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及《青浦区重固镇区(QPS5-000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本镇集镇规划控制区内的农村村民住房,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对农村村民申请迁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自有宅基地上的住房,实行预动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的预动迁,是指对农村村民自有宅基地上的住房,预先按动迁规定进行补偿,拆房后准许农村村民购买本镇范围内指定的配套商品房的行为。

      第四条可实行预动迁的农村村民必须符合一户一处宅基地条件,并且现有住房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

      1、经本市具有资格的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2、房龄在30年(含30年)以上的住房;

      3、政府确定的年度动迁计划范围内的住房。

      第五条对集镇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房符合第四条的,将申请户户主姓名、常住户口农村村民人数、所属村组、原有住房和宅基地面积等内容在申请户所在村予以公示,公示10天无异议,经镇政府讨论通过,正式出具《农村村民符合预动迁条件确认书》,上、下半年各办理一次。

      第六条镇动迁办根据《农村村民符合预动迁条件确认书》,按照我镇动迁安置相关政策实施动迁安置评估,签订动迁安置补偿协议。

      第七条镇动迁办与预动迁对象签订的动迁安置补偿协议,其款项不直接支付给预动迁对象,由镇动迁办通过延期支付方式支付其利息,动迁安置补偿款中用于购置配套商品房的预付款暂不支付并不计利息,剩下余款按年利率5%计息,计息从动迁户交出钥匙日起算,每年年底结算发放,发放至房屋安置日止。房屋安置完毕,镇动迁办结清预动迁对象补偿款余款和利息。预动迁对象安置时间及房源由政府统一考虑、妥善安排,并由镇动迁办负责具体安置。

      第八条签订预动迁补偿协议后,其房屋产权归镇动迁办所有,由镇动迁办负责拆除、平整。

      第九条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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