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本案中新建村委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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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案件回放

  王某英与叶某忠于1974年7月30日登记结婚。王某英与叶某忠于2012年12月28日分别向新建村委会和新建村委会二分社邮寄宅基地申请书,后又于2013年5月10日再次向新建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申请,新建村委会于同年5月13日作出涉案《答复》:新建村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及《北京市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政策的规定,讨论决定王某英、叶某忠夫妻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故不予办理。叶某忠、王某英以《答复》违法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永顺镇政府作为新建村委会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享有对新建村委会提交的宅基地审批申请进行审核的法定职权。本案中,永顺镇政府已经向新建村委会明确表示不再审核新建村的宅基地申请,故新建村委会作出被诉《答复》并无不当。在此情况下,王某英、叶某忠夫妻以被诉《答复》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撤销《答复》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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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京尹律师论法

  按照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八条的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持《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应在接到申请后依法召开村委会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张榜公布期间,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当在《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关于村民委员会能否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在法律地位上属于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府机关,但可以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一定条件下,村民委员会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在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审核批准制度中,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因此,由作为集体组织执行机构的村民委员会对村民的申请作出审批是整个用地审批程序中不可或缺的基本环节,村民委员会的审批意见直接影响到村民能否使用宅基地。因此在本案中新建村委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其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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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京尹律师提醒

  相关法律法规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果您或者身边的人在拆迁过程中权益受损,应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把握维权黄金时间,最大化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内容来源:《宅基地与集体土地拆迁纠纷法律实务与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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