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埭镇宅基地置换公寓房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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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59号令)、《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城镇)核心区范围内农户建房方式的通知》(平政办发〔2018〕67号)、《平湖市推进农民住房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平委办发〔2018〕106号)、《平湖市宅基地置换公寓房指导性政策(试行)》(平政办发〔2019〕3号)文件精神,保障《新埭镇农民住房改善实施意见》(新政[2021]8号)政策有序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一、分批腾房安排

农民宅基地置换公寓房按照全部受理分批腾房原则,置换公寓房报名受理并签订协议后进行分批腾房,具体腾房日期以腾房通知书为准。人口基数等按照签订协议时人口进行计算。相关资格条件须经镇村镇建设管理办会同相关部门、村社区审核通过。

(一)第一批腾房:

1.第一批腾房对象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建房时间为1987年1月1日前的农房(建房时间按照建房批复批准日期计算);

(2)房屋结构安全性评定为D级的(从镇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入围单位中选取一家出具《房屋鉴定报告》);

(3)田中房;

(4)因项目建设影响的农房;

(5)住房困难家庭户(住房存在困难的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

2.第一批腾房截止时间:2022年6月30日。

(二)第二批腾房:

1.第二批腾房对象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建房时间为1992年1月1日前的农房(建房时间按照建房批复批准日期计算);

(2)连片农房且同时搬迁农户达5户及以上的;

2.第二批腾房截止时间:2023年12月31日。

(三)第三批腾房根据公寓房建设情况适时启动。

(四)第一批腾房农户可优先安置一套吴泾二期公寓房,余下未安置的公寓房与第二批腾房户在吴泾二期公寓房余房中一同抽取,未抽到的顺延至下一期公寓房。

二、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内农房搬迁条件

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内农房除下列情况外,原则上不置换公寓房和异地迁建。

(一)涉及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但具有合法住房的、有房无户户、建房存在困难的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必须由市民政局核准)经镇联审会议讨论通过后可以置换公寓房。

(二)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内农户与点外符合建房条件户结对,点外结对户同意在该户原宅基上建房的,该户方可宅基地置换公寓房。置换公寓房面积等按照其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内农房批复进行结算,结对双方必须均完成腾房后方可启动置换公寓房、建房。

(三)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内农房一宅多户的(兄弟姐妹分户),均符合建房条件的前提下,申请原宅基建房,因原宅基空间不足无法建房的,必须由其中一户进行原宅基建房,其余户根据所在村实际情况申请新社区建房或置换公寓房。

三、分户置换规定

(一)对于离婚分户置换公寓房或自建房的,须满足“离婚满五年且一方再婚满二年以上的”或“离婚满十年的”的要求。

(二)农房分户置换公寓房的,其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原则上按户数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分别予以安置。离婚分户后,其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以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调解书为置换依据。

四、一房两结算规定

(一)《新埭镇农民住房改善实施意见》(新政[2021]8号)文件实施后“一房两结算”范围内搬迁的农户,于搬迁时间节点对房屋主体进行清点公证记录但不进行评估,对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进行即时评估保存,待房屋所在位置今后涉及协议搬迁或征收的,按照协议搬迁或征收时间节点政策进行评估补偿,补偿金额根据协议搬迁或征收时政策为依据一并结算,多还少补。

(二)一房两结算范围内农户搬迁必须至少选择置换一套公寓房,《新埭镇农民住房改善实施意见》(新政[2021]8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田中房、农房连片的认定,应由镇自然资源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及所在村社区根据《2020年新埭镇土地现状影像图》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村公开栏公示7天。

六、搬迁户在协议生效后,在收到《腾房通知书》后30日内完成腾房且保持农房完整,由镇村镇建设管理办验收通过后统一拆除。

七、本细则于2022年1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平湖市新埭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5日

标签: 农村宅基地 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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